三级:支行申报,二级分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一级分行进行抽查确认,并颁发证书。
二级:二级分行集中申报,一级分行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总行进行抽查确认,并颁发证书。
“三铁”:一级分行集中申报,总行组织考核、确认、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农业银行县(市)级支行及以上营业单位,作为一个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单位,确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级。
第六条 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内容共分为九个方面:会计工作管理、会计基本规定、会计核算、会计档案、出纳业务、联行结算、财务管理、优质服务、财会监管。
第七条 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规定的项目考核评定。考核采取千分制。考核达到800-850分(含800分)的单位,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凡考核达到850-900分(含850分)的单位,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三级单位;凡考核达到900-950分(含900分)的单位,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二级单位;凡考核达到950分(含950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铁”单位。
以上各等级考核中,第二项和第九项的得分合计分别为:达标单位不得低于260分;三级单位不得低于270分;二级单位不得低于280分;“三铁”单位不得低于295分。同时,第八项得分不得低于50分。
对被考核单位没有的考核项目(条),采取等比例得分方法,即按有内容的项目实际得分占标准分的比例计算得分。
第八条 申报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上等级的单位,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达标:贯彻执行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会计、出纳、联行结算、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处理各项会计业务,按规定配齐坐班主任和财会监管员,做好服务与监督,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三级:在达标的基础上,完善内部管理所需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考核期内完成上级行下达的财务指标;所辖的营业机构全部应用综合应用系统;80%以上的会计单位达到三级标准,其余达到达标标准。
二级:保持三级单位荣誉两年以上,考核期内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90%以上的机构达到二级标准,其余达到三级标准。
“三铁”:保持二级单位荣誉两年以上,考核期内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且盈利;辖内机构100%达到“三铁”标准。
第九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三级以上单位的考核确认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单位的考核确认工作每年进行。
第十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管理的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原则上不跨级申报、确认。
考核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年度内不得参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管理的考核:
(一)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滥用会计科目、篡改账表、搞账外账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虚假,与相关会计账簿记录不对应或不一致的;
(三)发生密押泄密或丢失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压数机的;
(四)发生会计案件的;
(五)发生失窃、火灾等事故,造成会计档案、库房毁损的;
(六)发生错账、错款等技术性差错,造成2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结算纪律,受到人民银行或一级分行通报的;
(八)内、外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首先对照《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逐项进行自检评分,模拟验收。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自纠。在整改过程中,不得对过去的会计凭证和账簿进行重制、更换。申报达标的单位必须向上级行考评小组提供申报表(见附表)和自查报告。申报升级的单位还应由上级行出具推荐材料。上述材料于考核验收年7月底前上报考核行。
第十二条 考核行要成立考核评定小组。考评小组要有一定比例的财会监管人员,且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级考评小组在收到各单位的申报后,应按照考核确认权限组织考核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考核验收时应抽查考核期内一至二个季度的资料,对重制、更换的会计资料不予认可。各级行财会监管员定期对辖属机构常规性检查的书面报告是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束后,考评小组要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和考核计分表。考评小组负责人及申报单位负责人分别在考核意见和考核计分表上签字。考核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一)申报单位在开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考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三)考核结论及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的单位,荣誉称号一般保持两年。两年后,将重新申报原等级或上一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等级。
第十四条 凡获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二级以上单位荣誉的,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已上等级的单位要对照《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上等级管理考核标准》按年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可由原等级确认部门或由其委托的部门组织复查,督促已上等级的单位保持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