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借款人连续6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必须依照《
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贷款行填写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五)委托贷款行的划款授权书,应当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