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交易有效时间内,总行黄金交易处接受经办行的委托后,要准确、及时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或撤销交易,不得延误;在委托成交或撤销成功后,需及时向经办行发送成交回报等有关单据,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经办行并做相应的事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每次委托交易需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入(卖出)黄金委托单》(见附件5),委托单要逐日、逐笔填写。经办行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单后,应指派专人进行申报,申报员应对客户的委托单进行复报,以便核实。申报也可通过电话进行,总行应使用录音电话系统接收申报员的电话申报。
第二十六条 客户在买入黄金时,其保证金账户的相应资金即被冻结。客户卖出黄金时,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内,将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标准黄金足额存入,取得交易所出具的黄金入库单。客户将黄金入库单递交经办行,经办行核实无误后,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提取黄金实物或撤销黄金实物提取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代理黄金提货(撤销提货)申请单》(见附件9),并提交经办行。经办行在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有关单据上传总行黄金交易处,总行黄金交易处应立即将客户相关申请单录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并将系统出具的有关单据及时发送至经办行,经办行再转交给客户。
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和不定向委托。全权委托是指客户自愿放弃所有交易权利,委托经办行全权处理其资金和黄金实物的委托方式;不定向委托是指客户的交易指令不明确并委托经办行为其进行黄金交易的委托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交易一经成交,客户即不得更改或撤销。在委托交易尚未成交前,客户可申请更改或撤销,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买卖黄金报价撤销单》(见附件6)。
第三十条 总行向经办行提供各交易品种的市场实时报价信息,并发送成交回报,经办行需及时向客户发送成交回报。
第七章 结算与交割
第三十一条 黄金代理清算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算金额均为交易买卖的轧差净额;
(二)交易日终了,上海第二营业所(农行黄金交易清算行)根据交易所的清算指令,完成交易所与农行的法人清算;
(三)交易日终了,总行根据成交单同经办行进行清算;
(四)交易日终了,经办行根据成交单同客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经办行对即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即在交易当日将资金从买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上扣除,并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下一个营业日,再将资金划入卖出客户在经办行的黄金交易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指定专人负责结算的相关事务。
第八章 费用
第三十四条 代理黄金交易业务费用包括:结算代理佣金、仓储费、运保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客户办理黄金结算应按规定支付黄金结算代理佣金。黄金结算代理佣金由经办行在清算日根据成交回报从客户开立的黄金代理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黄金结算代理佣金不超过黄金结算金额的万分之十二。其中:万分之六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委托成交后在成交回报单中直接收取;另外万分之六由经办行在客户的保证金账户中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