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管档案。财会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年度监管工作规划、专项监管实施方案、监管工作底稿(见附表2,略)、坐班主任工作日志、财会监管报告、监管工作报告表、移送处理意见书等,并将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会监管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认真登记监管工作底稿。检查事项须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限期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行和上级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监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管报告分常规监管报告和专项监管报告。
常规监管报告是对报告期内监管工作规划落实情况的阶段性总结,其内容包括:财会监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内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主要原因,正反典型事例,整改措施,工作建议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专项监管报告是指对某一方面业务或管理进行的定向监管情况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专项监管的目的、内容、范围及时间界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及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等。
第三十条 监管工作报告采取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行财会监管员按季度向本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报告。各级行财会部门按年中、年末向上级行财会部门提交监管工作报告。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管报告上报时间。各级行监管员的报告于每季末上报。各级行财会部门的汇总监管报告和监管工作报告表(见附表1,略)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专项监管报告按上级行规定时间上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考核制,并将对财会监管工作的考核纳入财会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财会监管员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对财会监管员的考核,由财会部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人事部门负责其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并定期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财会部门负责其规章制度、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