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管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财会监管计划的实施,对辖属单位财会工作进行常规或专项检查、监督和辅导。
(二)负责对辖属单位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进行随机检查、督导。
(三)负责检查、监督辖属营业机构坐班主任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五)负责检查、督导辖属单位财会监管工作的开展。
(六)按时上报财会监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财会监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参与本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并提出意见。
(二)有权对辖属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调阅凭证、账簿、报表、文件资料等,有权检查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被检查单位不得拖延、拒绝、谎报。
(三)有权就监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被监管单位、责任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拒不整改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督办和处理。
(四)有权对不适应本职工作的财会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五)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六)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本级行领导及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管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国农业银行各项财会制度、办法及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辅导辖属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规划的制定、实施及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旅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要求,定期对下属单位开展常规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