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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会工作监管制度》的通知

  第三条 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财会系统内建立起一个自身的管理、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对财会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辅导,规范业务操作行为,保证财会工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 财会监管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奖罚分明”的原则,实行“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财会监管体系由各级行主管财会工作的行长、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财会监管员和基层营业机构坐班主任组成。财会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会监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内各级行财会部门及对外营业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 各级行财会部门要结合本行工作实际,设置相应的财会监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会监管人员,负责辖区内财会监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立财会监管科,配备2-3名专职财会监管人员;
  (二)二级分行财会部门应设财会监管组(股),配备2-3名专职监管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兼职监管人员;
  (三)县(市)支行财会部门,应按5-7个营业机构(含储蓄所)配备一名专职监管人员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监管人员。营业机构少的单位,不得少于1名专职监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行应配备一定级别(处、科、股级)的专兼职财会监管员,由财会部门推荐,人事部门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会监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
  (二)热爱财会监管工作,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作风扎实;
  (三)从事财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一切行政、业务指标不得与财会监管员经济利益挂钩,以确保其超脱行使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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