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总行主管部门反映。总行机构业务部联系人:孙宗印(电话:010-68297023),总行营业部联系人:白子文(电话:010-68435588转1227;传真电话:010-68434332)。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国家检验检疫总局所属各分局预算外资金收费机构名称表(略)
2002年8月7日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
外资金收入收缴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应按照《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试点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开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汇划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业务,接受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二)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下同)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简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下同)。其中,中央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三)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行集中汇缴的,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四)代理行定义。
代理行是指受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包括:总行营业部,为财政部开设中央财政专户的营业机构;执收单位开户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农业银行各营业机构。
(五)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收缴的款项,属于系统内缴款的,可通过实时汇兑系统、ABIS网内往来子系统等方式,划至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属于跨系统缴款的,可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方式,划至中央财政专户(总行营业部)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执收单位开户行)。
(六)当日营业终了前,执收单位开户行必须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汇总金额和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核对一致,同时登录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电子汇兑系统向总行营业部上报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和全额上划资金,保证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日余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