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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农发行字[2002]251号 2002年12月27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和监督拨付职责,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和拨补到位。根据国务院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8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筹措管理、下拨管理、拨补企业管理、台账与报表管理和拨补情况分析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

  第四条 存款专户开设。各级农发行都要按规定为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当农发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开户申报后,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送交本行计划信贷部门审查。经计划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营业机构予以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 会计科目设置。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要在“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厅(局)”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粮食风险基金拨入和拨出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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