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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贷款利率。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执行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实行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 贷款方式。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参照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分别采用相应的贷款方式。对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收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数额之内,或粮食收购价款总额的20%之内,最高不得超过30%。

第四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粮食合同收购业务,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申请依据。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开户行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应指定管户信贷员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依据是否全面、真实;
  (三)收购合同对粮食生产、收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根据合同规定的粮食收购品种、数量,延伸调查粮食生产方的种植面积、技术及诚信情况,分析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四)合同收购的粮食市场供求形势、价格变动趋势,品种是否适销对路、价格是否合理;
  (五)调查借款人参与粮食合同收购的自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贷款风险补偿能力。管户信贷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贷款以及贷款额度、期限、方式等意见。对采用担保方式贷款的,审查担保人的资格、能力,或对抵押物、质押物的合法性、价值及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一般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对管户信贷员提供的各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管户信贷员提交的贷款调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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