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后留利、利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有资金;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资本金,但应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 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必须保证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股东也不得随意抽走公积金。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财务计划是对本年度经营活动的预测,是内部组织经营、核定成本率、综合费用率的依据,其内容由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税金等计划项目组成,收入与支出的差额为计划利润。
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下达的信贷规模、利率政策和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在业务部门提供数据的基础上,由财会部门参照往年收支规律,负责编制当年财务收支计划[包括系统内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
第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于年初编制第九条所列各项财务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分析,并由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认真考核经营成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保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上缴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入组成:
(一)营业收入,包括信托贷款利息收入、融资租赁收入、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证券业务收入、担保费收入等;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包括同业拆出利息收入,与人民银行往来收入、与专业银行往来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