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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运行部门领导批准,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经批准进入机房要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应在规定的权限内操作,不得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禁止试探权限以外的其他功能;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退出登录状态。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分配的用户标识后,应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持有该用户标识的本人知道,不得外泄;操作人员不得使用未经修改的用户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惟一的用户标识,承担一个岗位的工作。
  操作人员调离岗位时,系统管理员应根据业务主管的书面通知注销原有用户。业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注销原有用户。
  第三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维护时,应有业务主管或操作员在场,并对维护内容作出详细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在第一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换系统信息识别码。信息识别码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妥善保管、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密押设备由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各运行部门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总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分中心负责根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
  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各运行部门的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密押设备或密钥丢失、密钥保管人员调离,所在运行部门应及时报告总中心,总中心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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