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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技术支持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对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的管理应遵循“双签制”原则,即系统管理员负责开设用户,一名业务主管负责对用户授权。
  第七条 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执行。
  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和保障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系统需要延长运行时间的,由总中心决定调整当日运行时间。
  第八条 总中心、分中心、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延迟登录和提前签退系统。
  第九条 总中心应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进行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增加、更改或删除。
  分中心、前置机系统运行部门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操作人员对待办业务事项应及时处理,保证日终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电子联行转换中心当日存有滞留业务的,必须全部打印存档。

第三章 机房管理

  第十二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装修;机房的温度、湿度、供电指标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要求;城市处理中心机房面积应满足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运行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保持机房清洁、整齐、有序,做好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电暖气等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磁性物品等可能影响运行的危险品带入机房;禁止将食物、饮料带入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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