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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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