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银办发[2002]293号 2002年11月21日)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计分标准
对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及各司局报送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计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办公厅报送的常规动态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60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20条;综合调研类信息,各分行每月不得少于2条,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不得少于1条。总行各司局提供的信息不得少于《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流程表》中规定的内容。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得基本分20分。
2.由总行办公厅直接转报行领导参阅的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每条1分,如因重大金融突发事件上报不及时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倒扣20分。
3.被总行办公厅采用的常规动态信息,每条3分;常规综合信息,每条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