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银办发[2002]293号 2002年11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服务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人民银行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信息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发,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信息部门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行领导服务为重点,同时做好向上级行的信息报送及对下级行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人民银行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和措施;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在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第二章 信息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人民银行信息工作归口总行办公厅管理,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分行的内部简报和刊物一律不直接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信息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主管综合处(办公室)的领导对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分支行要在办公室配备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在开展信息工作时,要围绕金融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一般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结合金融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各分支行还要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行的信息工作,组织辖区内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