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独立的大型信息中心、清算中心、网络中心和应急中心等,应建设周边监视和巡更系统。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房为A级防护;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机房为B级防护;地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机房为C级防护。特殊情况下,可提高机房防护级别。
其他银行机房的防护级别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机房的防护级别确定。
第三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列为要害岗位人员管理,须经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机房人员应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内从事授权活动,禁止在机房内从事非授权活动。
第十八条 安全值班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处置报警和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安全值班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按照机房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操作,并定期测量设备技术参数,维护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销毁录像等资料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机房设立单人出入口(消防通道除外)。机房人员进出机房必须使用主管部门制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 证件分为长期证件、临时证件和专用证件三种。
长期证件发给授权进出机房的正式工作人员,并注明允许进出的区域。
临时证件发给经批准临时进出机房的人员,有效期不超过3天,并注明允许进出的区域。
专用证件发给安全值班人员和主管领导,平时密封保存,紧急情况时使用,一次有效,使用后登记使用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机房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提前将加班通知书送保卫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二十四条 银行内部的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须经机房负责人批准;银行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主管部门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