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已清算往账汇总金额大于来账汇总金额)
或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 ×银行准备金存款
(已清算往账汇总金额小于来账汇总金额)
同时,将故障日已发送国家处理中心的涉及清算账户的内部转账业务,补记有关清算账户。
经过上述账务处理,各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截止故障日余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故障日清算账户余额=上日清算账户余额+故障日支付系统来账汇总金额-故障日已清算支付系统往账汇总金额±故障日涉及清算账户的内部转账业务汇总金额
待各城市处理中心之间核对账务后,再根据核对结果进行账务调整。故障日次日起,在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将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后,作数据初始化。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应向国家处理中心重新移植全部清算账户数据。清算账户数据移植后,由于国家处理中心和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大额支付往来”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不等,为保证账务核对平衡,应对国家处理中心或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账务进行调整,使两者一致。
国家处理中心启用账务调整功能,经授权,将“大额支付往来”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余额调整到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相应账户余额一致。“大额支付往来”余额调整的会计分录为:
借:大额支付往来--× ×行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 ×行户
(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为借方余额)
或 借:汇总平衡科目--×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 ×行户
(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为贷方余额)
“支付清算资金往来”余额调整比照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对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户和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电子联行户的余额调整比照上述处理。
2.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业务处理,比照上述账务调整程序处理。
3.银行间跨行贷记业务处理
在故障日次日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业务之后,各银行跨行贷记支付业务可采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方式处理。
4.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账务核对与调整
城市处理中心应在1天内分别编制与其他各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的故障日往来账数据清单,其中,往账数据清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主管和清算分中心主任签章并加盖公章,发送相关城市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收到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发送的往账数据清单后,与本中心相应的来账数据清单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已清算的数据为准进行账务调整。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调整结果,作补记相应清算账户的会计处理:
借:大额支付往来
贷:× ×银行准备金存款
(接收清算行未收到已清算的数据)
或
借:× ×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大额支付往来
(发起清算行丢失已清算的数据)
国库部门需要调整账务的,比照上述处理。
各城市处理中心将已核对确认的往来账数据发送各相关直接参与者,进行账务核对。
转换中心进行往来账数据核对时,视同城市处理中心处理。核对不符时,某一城市处理中心记录已清算资金而转换中心未收妥的,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作冲销相应清算账户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贷:大额支付往来(红字)
对已收到的电子联行来账未发送支付系统的,应启动人工干预界面向电子联行汇出行作退回处理。
(四)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清算总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
二、城市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因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信故障等情况导致当地支付业务处理中断时,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国家处理中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及时报告总行,同时通知辖内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起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该城市处理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同时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发往该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该城市处理中心的支付业务。国家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各直接参与者前置机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应有专人值守,随时等待通知,作相应处理。
该城市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暂停处理。各银行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方式处理。
(二)城市处理中心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城市处理中心能够排除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恢复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时将自动与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三)城市处理中心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城市处理中心不能排除故障,应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通知有关各方,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国家处理中心日终处理后,清算总中心应分别打印输出故障城市各银行、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的往来账数据清单,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以传真方式分别发往人民银行清算分中心、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清算分中心将收到的往来账数据清单、账务信息发送各银行进行核对。各银行发现丢失来账业务的,通过清算分中心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打印来账明细。清算总中心打印输出后,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往清算分中心,清算分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交有关银行进行账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对收到的往来账数据清单进行核对,发现丢失来账业务的,应向清算总中心申请打印来账明细。清算总中心打印输出后,由其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以清算总中心发来的账务信息,作为清算账户、往来账户的记账依据。在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正常处理会计核算业务,但不将涉及清算账户的支付清算业务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在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之前,各银行异地跨行贷记支付业务,采用“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方式处理。该城市与其他城市之间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汇划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即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汇划业务,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进行查询。
(四)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城市处理中心恢复正常处理后,应通知国家处理中心,解除其故障状态。为保证国家处理中心在日终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账务数据的一致性,国家处理中心与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各清算账户的差额,由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起内部转账业务,进行补记或冲正。其中,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小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
贷:× ×银行准备金存款
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 ×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红字)
贷:× ×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国家处理中心余额大于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余额时,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暂收款项
日终,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从国家处理中心下载账务信息并记账后,应对重复记账的“× ×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作冲销处理,但不发送国家处理中心。会计分录为:
借:× ×银行准备金存款(红字)
贷:暂收款项(红字)
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账务核对相符后,应通知各直接参与者,恢复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同时,国家处理中心通知其他城市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小站,恢复与该城市之间支付业务的正常处理。
三、转换中心发生故障时的业务应急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转换中心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业务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国家处理中心应将转换中心置为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电子联行主站应通知各电子联行小站,暂停发往支付系统的支付业务。
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各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
(二)故障后的数据核对与恢复
转换中心出现故障后,清算总中心应尽快查找原因,保证业务的及时恢复。
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前,首先恢复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数据,再向国家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主站申请故障日的业务明细,将故障前一工作日的滞留业务和故障日的全部业务分别向国家处理中心和电子联行主站发送,国家处理中心或电子联行主站进行重账判断,重账被拒绝的,转换中心应视同成功处理。如日终对账不符,经确认,进行强制日终处理。
(三)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转换中心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解除转换中心的故障状态,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各城市处理中心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
四、电子联行主站故障时的应急处理
(一)故障通知及业务应急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因计算机硬件、软件或通信设备的部分功能丧失导致系统不能正常处理支付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立即报告总行业务主管部门。清算总中心根据总行的书面批示或口头通知,应立即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暂停受理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暂停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
支付系统试点城市与电子联行通汇城市之间支付业务,各银行跨行贷记业务可采取“先横后直”或“先直后横”的方式处理;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的业务通过手工联行办理,可采用普通电报加编密押后发起,收报行接收后利用电话查询发报行。
(二)电子联行主站当日能够排除故障的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应查找原因,及时救治,尽快恢复业务的正常处理。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能够排除故障,转换中心应将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系统的暂存业务发往电子联行主站。
(三)电子联行主站当日不能排除故障的处理
在下一工作日支付系统正常业务准备时间之前,电子联行主站不能排除故障,对转换中心滞留的电子联行业务,作暂存处理,待电子联行主站恢复后,发往电子联行系统。
(四)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的处理。
电子联行主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国家处理中心应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各城市处理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恢复各直接参与者的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通知当地各直接参与者恢复发往电子联行通汇城市的支付业务的处理。
附三: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的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地市中心支行的清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的运行部门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包括下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