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间透支限额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2.自动质押融资设置处理
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根据与各银行签订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自动质押融资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室“设定成功”的信息。二是经授权,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设置。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根据商业银行出示的自动质押融资协议书,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后,进行设置并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设定成功”的信息。
设置方式的选用遵从有关管理规定。
自动质押融资的修改比照设置处理。
(二)清算账户控制的处理
1.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借记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将控制指令发往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立即停止借记该清算账户(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同城轧差净额、错账冲正除外),并主动退回正在排队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
各发报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控制该清算账户的指令,拒绝受理各发起清算行发起的需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交易。但对同城轧差净额和错账冲正的清算及应贷记该清算账户的大额支付业务,应予以受理。
清算账户一旦被借记控制,该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设定自动失效。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的解除比照设定处理。
2.清算账户部分金额控制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需要对某一清算账户进行部分金额控制的授权指令,立即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控制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处理:对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控制金额的只接收贷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不接收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对超过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用于正常支付。
部分金额控制的解除比照部分金额控制的设定处理。
(三)清算账户监视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对所管辖的清算账户,以及商业银行对其管辖的清算账户余额需要监视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警戒值设定变更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自动进行处理。当清算账户余额达到预定余额警戒线时,自动通知警戒线设置行。
(四)清算账户相关信息维护的处理
对需要进行维护的清算账户,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后进行相关信息的维护处理,并将处理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五)清算账户查询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所辖清算账户的余额、排队情况、预期头寸等信息;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有关查询报文,查询本行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排队情况或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预期头寸等信息。
(六)清算账户排队的处理
当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支付的,国家处理中心对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指令,按下列级次分别排队:
1.错账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3.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4.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5.紧急大额支付;
6.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同一级次中队列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排队队列按队列级次清算,同一级次按顺序清算。
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对特急大额支付、紧急大额支付、普通大额支付在同一级次中的排队顺序需要进行调整的,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变更大额排队顺序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进行调整。
三、清算账户撤销的处理
有关银行对需要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返回回执,并在销户指令生效日当日日初将该指令发送全国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同时解除对该清算账户所作的借记控制、部分金额控制、自动质押融资、日间透支限额的管理。该清算账户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在销户指令生效日书面通知当地城市处理中心,该城市处理中心于次日取消该清算账户发起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的权限。国家处理中心于销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余额为零的予以销户,并于第四个营业日,将销户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全国所有的城市处理中心;
2.对尚存有余额的,于第四个营业日将该清算账户的余额信息及准备撤销该清算账户的信息,分别发送申请销户的银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且不再受理与转移清算账户余额无关的支付信息。
清算账户的余额由该银行发起汇兑支付报文转移到其归并行或由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单边业务报文转移到该银行在本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国家处理中心待该清算账户余额为零后,进行销户处理。
叁 大额支付业务
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银行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确定普通、紧急的优先级次(救灾战备款为特急;低于规定的大额金额起点的,应设定为紧急),并由业务操作员录入、复核,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商业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根据发起人提交的原始凭证和要求,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将规定格式标准的支付报文发送前置机系统,由前置机系统自动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县级网点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发送至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地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县级网点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后发送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来的大额支付业务,确认无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2.地市及以上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的,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进行账务处理,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后发送发报中心。待国家处理中心清算资金后接收回执。
二、发报中心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三、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一)国家处理中心收到发报中心发来的支付报文,逐笔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贷:× ×存款--× ×行户
2.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接收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3.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接收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贷:× ×存款--× ×行户
4.发起清算行、接收清算行均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5.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其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业务进行排队处理。
(二)国家处理中心账务处理完成后,将支付信息发往收报中心。
四、收报中心的处理
收报中心接收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后,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实时发送接收清算行。
五、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1.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发送至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并按规定打印支付信息。
2.银行行内业务处理系统未与前置机直连的,前置机收到收报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逐笔确认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二)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进行账务处理后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的,通过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将支付信息传送县级网点,由县级网点进行相应处理。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接收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收到大额支付信息时,逐笔确认,分别情况处理:
1.接收行为地市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进行账务处理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打印支付信息。
2.接收行为县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通过国库业务处理系统将支付信息发送县级国库部门。县级国库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支付信息。
六、电子联行业务的处理
(一)支付系统发往电子联行的业务处理
支付系统参与者发往电子联行通汇行的大额支付业务,使用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其他处理比照“叁一、发起行(发起清算行)的处理。”
发报中心收到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确认无误,逐笔加编全国密押,实时发送国家处理中心。
1.国家处理中心的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收到电子联行专用汇兑报文,对接收行行号进行自动识别,不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作拒绝处理;属于汇往电子联行机构的,确认无误后,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发起清算行为商业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 ×行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2)发起清算行为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或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人民银行× ×行(库)户
贷:大额支付往来--人民银行× ×行(库)户
借:大额支付往来--电子联行转换中心户
贷:汇总平衡科目--电于联行转换中心户
账务处理完成后,国家处理中心将支付信息发送电子联行转换中心。
2.转换中心的处理
转换中心收到国家处理中心发来的支付信息,解押确认后,将该笔支付信息的各要素分别转换为电子联行的对应要素,转换成功后,自动编制电子联行密押,发送电子联行主站。
(1)发送电子联行主站成功的,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2)核支付系统密押错误或业务检查错误的,转换中心自动进行暂收处理:
借:汇总平衡科目--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对核押错的业务经过查询、查复核押成功后,转换中心立即发送电子联行主站,发送成功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电子联行往账
对业务检查错和核押始终不成功的业务进行反向交易处理,反向交易完成,自动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支付系统户
贷:资金暂存--电于联行户
反向交易发送成功后,转换中心再进行账务处理:
借:资金暂存--电子联行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