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协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账户流动性不足。
同一直接参与者在同一营业日只能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或核定的的日间透支限额。
第二十九条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时,国家处理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对应贷记清算帐户的差额,作贷记处理;
(二) 对应借记清算账户的差额,清算账户头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记处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
(三) 一场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未全部清算完毕,不影响当日以后各场差额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关闭之前,所有排队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必须全部清算。
第三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设置清算窗口时间,用于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筹措资金。
在预定的时间,国家处理中心发现有透支或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业务时,打开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时问内,弥补透支和清算排队的支付业务后,立即关闭清算窗口,进行日终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账业务和用于弥补清算账户头寸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账户头寸不足的直接参与者应按以下顺序及时筹措资金:
(一) 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 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 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四) 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 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应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 错账冲正;
(二) 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 弥补日间透支;
(四) 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 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六) 紧急大额支付;
(七) 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清算账户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业务。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资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按规定提供高额罚息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询所管辖的直接参与者的清算账户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查询本行及所属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余额,并可通过设定余额警戒线,监视清算账户余额情况。
行间不能相互查询,同级行之间不能相互查询,下级行不能查询上级行清算账户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余额控制和借记控制。
实行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时,清算账户不足控制金额的,该清算账户不得被借记;超过该控制金额的部分可以被借记。
实行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除人民银行发起的错账冲正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外,其他借记该清算账户的支付业务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营业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
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国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
第四章 日终和年终处理
第三十九条 日终处理时,国家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有关账务信息下载至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国家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可向国家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下载的账务明细信息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各城市处理中心与国家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国家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与各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业务信息。核对不符的,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 年终,国家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立即将大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参与者和运行者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钥,影响资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参与者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直接参与者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未及时筹措资金,造成中国人民银行多次提供罚息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
第四十九条 直接参与者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参与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参与者和运行者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银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支付业务未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汇入行应当予以退回;造成资金延误的,汇出行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汇出行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出现重大故障,造成业务无法正常处理,影响资金使用的,系统运行者应按准备金存款利率对延误的资金向有关银行赔付利息。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有关当事人均有及时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对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的清算账户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
第五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五十七条 系统参与者接收大额支付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五十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7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大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附二: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壹 会计科目及账户
一、会计科目
(一)存款类科目
政策性银行准备金存款
工商银行准备金存款
农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中国银行准备金存款
建设银行准备金存款
交通银行准备金存款
其他商业银行准备金存款
城市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农村信用社准备金存款
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外资银行准备金存款
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
其他存款
以上各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其他存款科目核算特许参与者用于清算的资金和支付业务收费的归集、划拨等。
(二)联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往来款项,余额轧差反映。
年终,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支付清算资金往来
本科目核算支付系统发起清算行和接收清算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汇差款项。
年终,“大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对清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三)汇总平衡科目(国家处理中心专用)
本科目用于平衡国家处理中心代理人民银行分支行(库)账务处理,不纳入人民银行(库)的核算。
二、账户设置
(一)“大额支付往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汇总平衡”科目按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和电子联行转换中心等机构分设账户;
(二)存款类科目按直接参与者(不包括人民银行机构)、特许参与者分设清算账户。
贰 清算账户开设、使用和撤销
一、清算账户开设的处理
各银行以及特许参与者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的,由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清算账户,该清算账户物理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
通过省会城市处理中心集中接入支付系统的银行,其所属的地市分支行作为支付系统的间接参与者可以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开设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其现金存取业务和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的清算。专用账户物理上不摆放在国家处理中心,该账户的开设、使用、撤销遵从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各银行的需开立清算账户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国家处理中心发出清算账户开户报文。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自动进行开户处理,并将回执信息分别发送申请开户的各银行和管理该清算账户的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
国家处理中心接受开户申请的次日起,清算账户正式生效。
二、清算账户的使用
清算账户用于清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结算款项。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根据需要可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一)日间透支限额和自动质押融资设置的处理
直接参与者在同一工作日可使用自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限额机制。对清算账户自动质押融资标识或日间透支限额的设置采用“后到优先”的原则,即最后一次的设置为系统有效设置,并于次日生效。
1.日间透支限额设置的处理
日间透支限额经核定后,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清算账户维护报文,对所管理的清算账户的日间透支限额进行设置。国家处理中心收到报文确认无误作相关处理,并将“设置成功”的信息返回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