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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领取和使用按照支付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管。重要空白凭证领取后实行专人保管,同时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簿”(格式8,略),如实记载保管、领取等事项。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不得跳号。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格式9,略)上进行销号处理。
  每个月末日,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要核对“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账实。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使用计算机打印重要空白凭证时,只能在原有重要空白凭证上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
  (四)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其种类分别设户,登记凭证起止号码、本数或份数,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序时记载表外科目分户账,按月进行账实核对。
  (五)作废与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填制有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有关表外科目传票的附件,不得撕毁、丢弃。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登记造册,经国库主任批准核实后,从哪个部门领取的凭证,就交由哪个部门按规定就地集中销毁。作废和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同时销记表外科目账、簿。
  第一百一十条 各级国库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数量、金额,核对账实,并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签章,以备查考。

第八章 国库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级国库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制度,切实防止档案被擅自涂改、撕毁和丢弃,确保国库会计档案安全和完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国库会计档案包括纸质国库会计档案、磁介质(磁盘、磁带等)国库会计档案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级国库的会计档案,由国库自行保管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会计档案交由全行统一保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国库部门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必须有单独的封面、封底,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并在传票封面册数处注明分册号;当日同一会计科目的凭证及附件原则上不得跨册装订。
  2.装订成册的国库会计凭证应按顺序对记账凭证编制序号,记账凭证所附附件可不编号,但应加盖“附件”戳记,并在记账凭证的附件栏内登记数量。税票可切角代替“附件”戳记。
  3.国库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装订人员应准确填写传票封面各栏目,并在绳结处加封、盖骑缝章。
  (二)总账、分户账
  总账、分户账应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可视账页的数量确定装订期,但不得跨年装订。总账、分户账账页按科目排列先后次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装订。
  (三)国库报表
  1.日报表、月报表应按报表种类分别装订。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按年装订。
  2.年度报表按会计报表类、收入报表类、支出报表类、退库报表类等顺序合并装订。
  3.经办多级多库业务的国库机构的国库报表应按库分别装订。
  4.对账报表比照月报表、年报表的装订要求装订。
  第一百一十五条 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应登记“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格式10,略),由事后监督或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
  第一百一十六条 纸质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又分为十五年期、五年期两种。
  (一)属于永久保管的有:
  1.各级国库本身的和全辖汇总的年度决算报表(包括决算说明书);
  2.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已兑付国债销毁表;国债收款单清理、移交后形成的各类报表、文字说明,国债收款单挂失、转移登记簿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补发登记簿等其他属于永久保管的国债登记簿及报表;
  3.国库会计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国库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
  (二)属于定期保管十五年的有:
  1.国库会计凭证及附件;
  2.国库总账、分户账和国库据以记账、编制报表的各种登记簿;
  3.各级国库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报表;
  4.重要空白凭证的领取、使用、保管和销毁情况登记簿;
  5.事后监督登记簿;
  6.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对账单及对账回单;
  7.会计核算系统日志。
  (三)属于定期保管五年的有:
  1.下级国库上报的各种国库月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含附件)和联网通讯对账单;
  2.各级国库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库存日报表和余额表;
  3.支付系统与国库内部往来查询查复书、查询查复登记簿;
  4.各级国库的不定期报表和其他需要保管的登记簿。
  对于有文件另行规定保管期的会计档案,从其规定。纸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期,从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磁介质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计算机处理国库会计账务核算的数据和资料的磁介质档案的保管期限与相应的纸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相同。
  磁介质国库会计档案应定期检查、复制,防止磁化和数据丢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库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时,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调阅手续,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查阅。查阅人所需要的证据和有关资料,经国库主任或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抄录或复制。内部查阅或调阅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调阅手续。查阅或调阅档案必须登记“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格式11,略),查阅会计档案的介绍信、借条等应专夹保管,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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