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国库会计检查必须履行规定的检查程序。
第九十四条 国库会计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节 会计分析
第九十五条 国库会计分析是会计核算的继续,是充分发挥国库执行、促进、反映、监督职能作用,加强国库资金管理,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参与财政、货币政策决策,实现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的重要措施。各级国库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计分析工作。
第九十六条 国库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是:财政资金可用量及横向融通情况;各类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量及增减变化情况;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联行在途和内部资金占用以及票据清算情况等。
第七章 国库印、押、证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国库会计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严格的“三分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保管、使用登记簿。
第一节 印章管理
第九十八条 国库印章包括: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专用章、业务转讫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和经办人员名章等。
第九十九条 国库印章应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
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
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科、股)业务专用章(圆形,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
业务转讫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科、股)业务转讫章(三角形,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办理多级多库业务的,可以使用统一名称、不同编号的业务转讫章。
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的票据、提出计数单、提出票据交换汇总清单等。
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第一百条 国库印章应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领用、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领用或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除个人名章外,国库印章在未启用或停用待上缴销毁期间,由国库会计主管封存保管。国库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各级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对业务印章的管理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分库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统一制发辖区内各级国库使用的印章,并预留印模。
第二节 密押、密钥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密押、密钥是国库办理内部资金、支付系统资金汇划时,辨别款项真伪,保证资金安全、准确的重要工具,也是加强内部管理、监督的重要环节。密押、密钥属于绝密事项范围。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银行国库使用的密押和密钥及编制方法由人民银行统一编发,执行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密押、密钥的领用、保管和使用。领用密押、密钥必须有专车、专人(密押员),并严格实行签收制度。密押、密钥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密押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使用时应设定启用和工作时间,做到人离落锁,下班时将密押、密钥锁入保险柜,密押员口令必须定期更换。
第一百零五条 密押、密钥交接与销毁。密押员离岗时,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接交,并详细登记交接登记簿。过期密押、密钥不得自行销毁,必须逐级送上级国库签收,并将签收后的清单粘贴在交接登记簿上归档保管。
第一百零六条 严格控制知密范围,严禁密押员泄露密押使用方法,密押员不得频繁更换。
第三节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国库部门的有价单证是财政部对单位和个人发行国债时开具的收款单。它是持证人按规定条件支取款项的凭证,与现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必须严格管理。
(一)有价单证实行“证、账分管”原则,做到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确保证、账相符。
(二)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实际金额记载。
第一百零八条 国库重要空白凭证包括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联行报单、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含“补充”凭证,下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券收款单抄本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
第一百零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领取、保管、出入库、使用、作废和销毁等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印制与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由总库统一制定格式和编号规则,各分库按总库要求到指定厂家统一印制,各中心支库、支库逐级统一领取下发,费用由各行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