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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整理期结束后,省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交专员办或其授权机构,专员办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两份退回国库。国库收到后,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库。
  第七十七条 预算外收支及财政其他收支款项的对账,由各地国库与同级财政协商办理。
  第七十八条 上下级国库对账。
  (一)国库内部往来的对账。各支库在日终前将对账单发送至管辖国库,管辖国库负责与所辖支库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反馈相应支库。
  (二)预算收入的对账。月度、年度终了,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各级预算收入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月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由上级国库对所辖国库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三)国债兑付对账。月度、年度国债兑付账务处理完毕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向上级国库报送国债兑付月报表和年报表、通讯联网对账单,由上级国库对所辖国库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七十九条 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应按日核对“行库往来”科目发生额、余额,登记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并签章确认。
  第八十条 国库内部账务核对。
  (一)按日核对总分账务。主要核对:国库各科目的总账发生额、余额与相应分户账发生额、余额之和必须相等;核对各预算科目报表数字与登记簿数字必须一致;核对各报表之间的相关数据必须一致;核对共享收入分成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收入计算、总额分成比例计算必须正确,并在相应账、表、簿上签章确认。
  (二)按月核对表外科目账务。主要核对:表外科目的总账、分户账、登记簿的发生额、余额必须一致,账实必须相符,并签章确认。
  (三)内部账务核对要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据等相符。
  第八十一条 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的账务核对,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国库内外对账应换人进行并事后复查,记账、复核员不得承担其所办理的账务的核对工作。
  第八十三条 年终决算。
  (一)各级国库必须对1月份至11月份各级预算收入、财政库存进行认真核对;对12月份国库办理的预算收支款项和内外账务按日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及时更正。
  (二)12月31日为会计年终决算日,各级国库必须按规定处理好当日的全部账务。全年账务结束后,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办理新旧会计账务结转、数据备份等工作。
  (三)为了完整反映全年各级预算收入情况,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1天至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级国库应将整理期内收到的国库经收处于12月31日以前所收款项全部列入当年决算。
  (四)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按要求编制预算收支年度决算报表,做好签证、上报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五)国债兑付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及时做好国债兑付账务、实物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编制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逐级报至总库。

第五章 国库会计计算机管理

  第八十四条 国库会计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国库要严格计算机操作与管理,执行软件和硬件使用管理制度。上级国库下发的程序,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和随意打开数据库。各级国库要做好会计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八十五条 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要按操作人员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离岗时,需报经国库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会计主管办理相应操作代码的冻结手续。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管理,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或代他人上机操作。严格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所有上机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密码、口令由本人设置,不得泄密。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至少每月更换一次。
  第八十六条 国库操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报表)为依据输入数据,不得将未经审核或签批的凭证上机处理。
  第八十七条 国库部门采用计算机通讯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数据时,传输方式要符合保密制度规定。各级国库对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处理,并进行备份。
  第八十八条 国库业务用机要与办公自动化或其他业务严格区分。各级国库应配备业务备用机。
  第八十九条 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横向联网的地区,预算收入数以国库的入库数字为准。各部门问数据传输,在互不影响各自软件程序的基础上,要采取保密、安全、可靠的措施,横向联网系统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在物理上必须严格隔离,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章 国库会计检查与会计分析

第一节 会计检查

  第九十条 各级国库每年要对所辖国库有计划地组织会计检查工作,并使其制度化、经常化。
  第九十一条 国库会计检查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检查监督国库部门贯彻执行各项会计制度的情况,认真审核各项账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九十二条 国库会计检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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