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国库要根据支付清算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国库资金清算业务。
第六十四条 国库资金清算方式,有同城票据交换、联行往来、行库往来、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等。
第六十五条 同城票据交换是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组织运行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各银行间进行票据与资金清算的一种方式。
各级国库部门在同城票据交换中心设立交换席位,拥有独立的同城票据交换号,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办理同城票据提出、提入业务。
第六十六条 行库往来是人民银行系统内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划转国库款项的一种资金清算方式。
(一)行库往来科目的使用遵循“统一规范、分账核算、按日核对、自行平衡”的原则。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填制遵循“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即行库往来业务由哪一方确认发生,便由哪一方填制并出具凭证。
(二)国库部门应逐笔序时记载行库往来业务,与会计营业部门每日的发生额和余额相同、方向相反。
第六十七条 支付系统往来包括大额支付往来和小额支付往来,中心支库以上国库通过支付系统清算资金。
(一)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含中心支库,下同)拥有支付系统行号,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发起和接收支付往来业务;人民银行县(市)支库通过管辖国库(指负责清算支库同城票据交换净额的国库)发起和接收支付往来业务。
(二)国库贷记业务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借记业务通过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处理。
(三)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应准确、及时发送和接收支付系统往来业务。国库有关支付系统往来业务的账户记录必须与支付系统相应账户保持一致。
第六十八条 国库内部往来是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县(市)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资金清算的一种方式。
(一)国库内部往来仅限于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县(市)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使用。支库与支库之间、支库与非管辖国库之间、中心支库以上国库之间以及同一机构内国库之间不允许使用国库内部往来汇划资金。
(二)国库内部往来使用电子资金汇划,管辖国库实行集中对账、逐笔监督。
(三)管辖国库与支库所核算的“国库内部往来”科目账户的每日发生额和余额方向相反、金额相同,月终、年终并表后,余额为零。
第六十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必须加强对国库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严格保管和使用支付清算往来专用凭证,严密凭证的交接手续;认真落实复核制度、对账制度和查询查复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账与查询查复工作;对资金清算往来业务中,需要查询查复的事项,必须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后,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查询查复,并详细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
第十一节 账务核对与年终决算
第七十条 各级国库的对账,包括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上下级国库对账、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国库与支付清算系统对账、国库与同城清算系统对账、国库内部对账等。
第七十一条 各级国库必须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对账数字一律计算到角、分。
第七十二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应分账户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账,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分级次进行。各级国库与征收机关的每日、月度收入对账,原则上只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年度收入对账,除核对征收机关直接征收部分外,还应对全辖汇总数进行核对。
第七十三条 国库与有关部门可现场集中对账,也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对账。
第七十四条 各级国库与有关部门的月度和年度对账,应在对账表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部门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核对中发现的错误,须及时更正。
第七十五条 征收机关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国库进行。
第七十六条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
(一)日对账。每日营业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日将各类日报表及相关凭证,盖章后交财政、征收机关进行核对。
(二)月度对账。每月终了,各级国库应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将各类月报表一式二份,盖章后分别送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三)年度对账。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后,各级国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本级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和按征收机关编制的预算收入年度报表等一式两份,盖章后交财政、征收机关核对。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四)年度终了后,各级国库应于次年第一个工作日,将年末日的本级财政库存日报表一式两份,按规定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核对,财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