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其他外籍人员,以外币缴纳税款,因发生多缴或错缴需要退库的,经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后,将退库金额划转经收行。经收行按照缴款人取款或转入缴款人账户当天的外汇卖出牌价,折算成外币退给缴款人或转入缴款单位的外币存款账户。
(八)对本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如当日退库数大于收入数时,要检查核实本级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如存款余额不足,不能办理退付。
第四十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各级国库一律不予办理退库。
(一)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二)下级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三)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的;
(四)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五)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不提供有关文件、退库申请书的;
(六)收入退还书要素填写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第八节 库款支拨
第五十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银行结算汇兑凭证或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具的申请划款凭证办理。各级国库对有关部门签发的库款支付凭证,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各项要素。
第五十一条 各级财政机关拨款使用的印鉴、代理银行申请划款使用的印鉴,应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五十二条 为了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国库应要求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预算执行中如遇计划调整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在同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国库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分别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的直接支付和预算单位零余额的授权支付。国库在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与代理银行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和代理银行申请划款凭证明,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拨付或清算: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无“人民币”字样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未加盖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附件的金额不一致的;
(十)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十一)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金额超出《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的累计额度的。
第五十五条 国库对库款支付凭证审核后,原则上应在财政机关或代理银行送达支付凭证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款项拨出或汇出,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延压。国库对财政库款的拨付,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九节 预算收入更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如有差错,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进行更正。各部门应将更正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办理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错误事项,要及时办理更正,原则上不得办理汇总更正。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汇总更正的,由征收机关开具汇总更正通知书,同时提供依据或说明,并附明细更正清单方可办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拒绝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各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预算收入串级次、串科目或串库,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国库部门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的错误,要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在年度对账时发现的问题,要在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十条 审计部门和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等问题,由审计、专员办专门行文,按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更正。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因体制变化的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须出具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国库部门审核后办理调库。
第六十二条 国库部门对受理的更正事项,需由国库经办人员调阅原凭证,对原列事项进行审核,在原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经国库会计主管签批后办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