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国债凭证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国库券收款单抄本等。兑付机构凭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和国库券收款单抄本办理国债还本付息业务。
第三十五条 记账凭证包括转账传票、特种转账传票、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凭证、表外科目传票以及符合记账要求的其他凭证。
同一国库工作机构内部账务划转时,使用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系统内库与库之间或国库与其他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行库往来借、贷方凭证;国库接收支付系统业务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业务使用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补充);各级国库办理表外科目核算时,使用表外收入、付出传票。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三十六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科目、会计账户和预算科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反映和监督各项财政预算收入、支出、库存以及往来款项的核算工具。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户账、登记簿。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及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第三十九条 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统计分析及会计监督的需要设置相应的登记簿(表)。
第四十条 会计账簿的格式,总账采用四栏式,分户账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登记簿的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各级国库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其他登记簿。
第五节 国库报表
第四十一条 国库报表是对国库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的一种书面报告,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报表。各级国库必须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各种国库报表。
第四十二条 国库报表包括日报、月报、季报、年度报表等。
(一)国库日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日报表、国债兑付日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财政库存日报表和国库会计日计表、余额表等。
(二)国库月报表、季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月报表、预算支出月报表、国债发行收入月报表、国债兑付月报表、国库会计月计表、预算收入退库季报表等。
(三)国库年度报表。包括预算收入年度决算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年度报表、预算支出年度报表、国库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国债发行收入年度报表、国债兑付结束报告表和预算收入退库年度报表等。
(四)各种国库报表的格式由总库统一规定。
第六节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库要准确、及时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并根据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和上级财政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正确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和留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采取逐级划分、报解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乡(镇)国库是办理国家预算收支的基层国库,预算收入缴入乡(镇)国库即为正式入库。
第七节 预算收入的退付
第四十六条 预算收入的退付(简称退库)是各级国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税务、海关,下同)批准,将已入库的预算收入款项退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按照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办理退库业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将退库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四十八条 国库办理退库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库款的退付,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中央预算收入退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地方各级预算固定收入的退库,从地方各级库款中退付;各种分成收入的退库,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从上级和本级库款中退付。
(三)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由申请退库的单位或个人向财政、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或征收机关审查批准后填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审核办理。
(四)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时,必须有依据。有关财政或征收机关必须向国库提供退库的相关文件依据和一联“退库申请书”原件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退库申请书”作为当日收入退还书的附件,与传票一同装订保管。
(六)各级预算收入的退库,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如需退付现金时,原收款国库凭财政、征收机关开具的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收款人持原缴款书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领取现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