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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十四)系统维护岗
  负责国库会计核算系统的安装、日常维护,及时处理计算机故障,逐日在“计算机运行日志”(格式6,略)上登记计算机运行情况,确保系统安全、高效地运转。
  (十五)检查辅导岗
  负责对本部门和辖内的会计业务进行检查和辅导,促进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对国库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进行分析。
  (十六)国库会计主管岗
  负责组织管理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管理;负责设置、掌握编押机的开机密码和保管管理机;打印“会计核算系统日志”(格式7,略);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岗位分工基本要求。
  (一)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以有利于相互制约,确保资金安全和印、押、证三分离为原则,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可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严禁账务处理“一手清”。
  (二)记账、复核和综合核算岗位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检查工作。
  (三)同城票据交换、事后监督岗位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四)同城票据交换记账、支付系统往来记账和国库内部往来记账岗位不得相互兼任。
  (五)系统维护员不得参与计算机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员不得参与计算机维护。

第四章 国库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二十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业务的各项规定。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不得以表代账;要按规定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应单独装订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业务采取单独核算、自求平衡的方式进行。各级国库逐级向上级国库部门报送会计月计表和年终决算表,总库汇总全国报表后与总行会计部门并表。
  第二十二条 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照“资金统一进出,税票按库清分”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核算,原则上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核算到“款”,但经总库同意,有关预算收支科目可核算到“项”或“目”。
  第二十四条 会计账务记载错误按照银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预算收支核算差错采取红字(或负数,下同)冲正错误科目,蓝字(或正数,下同)记载正确科目的方法进行更正,需相应调整会计账务的,以借、贷方蓝字进行记载。

第二节 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 国库会计科目是对国库会计核算对象按其经济内容或用途所作的分类。各级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清算、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以保证国库账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应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统一确定。

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库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收入更正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和国债凭证等。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填制或以原始凭证代替的、直接凭以登记账簿的依据。符合记账凭证要求的其他凭证,也可代替记账凭证。
  实现财政、税务、海关、国库(银行)等部门计算机横向联网的地区,计算机编制的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格式,由分库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商定后,报总库审定。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缴库凭证为“缴款书”。缴款书分为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
  其他专用缴款书主要包括: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等。
  第三十条 收入退库凭证为“收入退还书”。各级国库一律凭收入退还书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第三十一条 收入更正凭证为“更正通知书”。各级国库一律凭更正通知书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
  第三十二条 库款支拨凭证。
  (一)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同城预算拨款使用“预算拨款凭证”,办理异地预算拨款使用银行结算汇兑凭证。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申请划款凭证,申请清算退回零余额账户中未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使用申请退款凭证。
  第三十三条 国库使用的资金结算凭证包括: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等。资金结算凭证的填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采用变通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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