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2]302号 2002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库会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组织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计算和反映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情况。
(二)加强服务与监督,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各级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的检查、辅导,对国库会计核算数据与资料进行分析,不断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国库会计管理遵循“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工作负有组织管理、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行为,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条 国库会计制度、办法由总库制定;各分库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办法,但不得与总库的规定相抵触,所制定的规定和办法须报总库备案。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各级国库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会计管理,严密核算手续,确保国库会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 国库会计内部管理
第六条 国库会计实行四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即会计经办人员、会计主管、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主任。会计经办人员对会计主管负责;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一)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国库会计有关规定;听取国库部门会计工作汇报,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会计工作任务;至少每半年对国库执行会计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会计核算岗位要求合理配备国库会计人员;组织年终国库会计决算工作。
(二)国库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国库会计有关规定;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负责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组织各岗位人员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业务;对本部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和下级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会计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接受有关部门对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三)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国库会计主管负责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准确、及时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对国库会计人员履行职责、账簿设置、账务处理和风险防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四)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会计的各项制度,准确、及时地办理核算业务。
第七条 国库会计岗位轮换。各级国库会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轮换,具体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但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编押和核押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