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3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2]234号 2002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资金清算业务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以下简称《处理手续》)。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处理手续》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人民银行各级国库。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将《处理手续》及时转发辖区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国库部门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处理手续》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试行)
为规范人民银行国库办理资金汇划清算业务,保证国库资金安全、及时地汇划清算,根据《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支付清算方式包括: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同城票据交换和行库往来。其中,支付系统往来分为大额支付往来和小额支付往来,在大额支付系统开通后,小额支付系统未开通前,中心支库以上国库贷记支付业务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处理,借记支付业务通过行库往来处理。本处理手续在支付往来业务方面只介绍大额支付往来业务,小额支付往来业务待小额支付系统开通后另行规定。
一、大额支付往来
(一)发起业务处理
中心支库以上国库发起大额支付业务包括:库款支拨,预算收入退付,同城票据交换借差净额清算,上划预算收入贷记款项,转划支库异地汇划贷记款项等。
国库根据有关凭证,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录入、复核相关业务信息,并逐笔加编地方密押,向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发送国库资金汇划(贷记)支付报文(附表1,略)或汇兑支付报文(附表1,略),经城市处理中心确认后进行账务处理,有关凭证作为大额支付往来记账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