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远期
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
及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16日 建总发[200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及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及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分行,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会计核算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目前,使用FEBS系统的分行,暂在“1720票据贴现”等相关旧外汇会计科目核算,科目归并关系暂时不变。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
项下应收款买入及福费廷业务会计核算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规范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延期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及福费廷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规定(试行)》制定本核算规定。
一、增设科目
(一)增设“1227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一级科目,本科目核算本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有追索权贴现的款项。
本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贴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活期存款”、“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利息收入”等有关科目;本行到期收汇或到期未收到款项,借记“存放系统内活期款项”或“××活期存款”或“逾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申请人逐笔设户,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应反映在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