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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组织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见附件3)并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一条:“如果出口退税质押的出质人涉嫌发生或暴露税收违法行为时,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或停止发放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一起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将审批意见复印件、借款合同副本送会计结算部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填写贷转存凭证(或借款借据)办理贷转存手续:
  (一)借款合同正式生效;
  (二)公证机关办妥质押登记公证;
  (三)其他约定义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凭证上加盖经办部门(行)章,第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归档,第二联、第三联由会计结算部门留底,第四联退借款人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凭贷转存凭证登录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卡。贷款卡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返还借款人、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及时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台账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客户经理向借款人发送《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每个结息日的前五天提示借款人按时付息,扣息当日,如果借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账户中无足额资金,会计结算部门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直接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扣收利息。
  在每个结息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会计结算部门将借款人结息情况反馈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对没有按时付息的借款人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收利息通知书》催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的当日(遇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客户经理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或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依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或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归还后,还款凭证一联交借款人留存,一联交客户经理归档,其余为会计结算部门作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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