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当委托人托管账户中既无托管的债券也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时,委托人可向本行提交书面销户申请,本行持销户申请书,并加盖本行在中央结算公司的预留印章,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为委托人办理销户。销户工作完成后,本行负责将销户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一条 本行根据《债券代理协议》的有关条款,向委托人收取债券托管账户维持费及债券结算代理佣金(以下简称为账户维持费和代理佣金),账户维持费和代理佣金只能通过转账方式收取,不能收取现金。账户维持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的收取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代理债券结算面值总额的0.1‰。
第四章 交易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向经办行发送交易委托指令,经办行审核无误后,在交易时间内传递到总行资金部。
第二十三条 交易达成后,由经办人员录入结算指令,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代委托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对委托人违规或违约的委托指令,债券结算人员应予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金融类委托人与其他市场成员直接交易的,应提供成交合同、结算委托,本行据以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债券结算完成后,债券结算代理人员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打印债券结算交割单,核对无误后加盖业务章和名章后向委托人出具。
第二十六条 债券结算代理严禁自营卡与代理卡混用,严禁一名结算人员同时持有操作卡及复核卡。
第二十七条 若委托人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的结果与本行提交的对账单不符,本行应及时与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核对,迅速查明原因,并将结果告知委托人。
第五章 资金清算与本息兑付
第二十八条 资金清算本着安全、快捷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九条 总行营业部根据资金部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资金划拨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