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开户、转户、销户及费用
第十三条 《债券代理协议》签署前,委托人应向经办行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申请;
2.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加盖委托人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除外);
4.加盖委托人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授权业务负责人和业务员的授权书及签章。
第十四条 经办行资金业务部门对委托人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总行。
第十五条 本行与委托人签订《债券代理协议》的同时,委托人应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本行应向委托人说明其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银行、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对委托人上报的申办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审核工作结束后,本行应依照中央结算公司《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办理丙类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1.《债券代理协议》原件一份;
2.加盖委托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行预留印章);
3.本行签章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请一览表”;
4.委托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5.加盖委托人公章和本行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金融机构除外);
6.加盖委托人公章和本行结算代理业务专用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丙类账户开立后,本行及时将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送达委托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须在本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还本付息等资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委托人更换代理人,应根据《债券代理协议》的有关约定提前通知本行,并提交转户委托书。本行审核无误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转户指令。如有尚未完成的结算合同,原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完毕,但不影响委托人办理其他债券的转户。转户工作完成后,本行负责将转户结果及时通知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