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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机构法人,包括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机构法人。委托人必须通过本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丙类账户,才能进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及其他债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丙类账户是指本行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一级托管账户。该账户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本行(结算代理人)依照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办理相关的债券结算业务。
  第六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容:
  1.本行作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的开户、销户、转户等手续;
  2.根据委托人的交易指令,为其办理有关交易的相关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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