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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23日 建总发[200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9号)的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各行,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充分认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重要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是我行接受机构法人(包括非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委托,代其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其委托进行债券结算,与其进行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等一系列业务的总称。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将为企业提供新的投融资渠道,并对我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产生影响和冲击,但这项新业务同时也是我行争取新客户、稳定老客户的重要竞争手段和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各行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
  二、各行要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了解,尽快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产品与交易规则,充分发挥总行与客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客户分布在各级经办行,结算和交易集中在总行,业务环节较多,同时,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又是一项新业务,专业性、时效性强,因此,各行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债券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对客户的专业服务水平,并充分发挥沟通总行与客户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行公司业务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中间业务部等一线经营部门要做好对客户的营销工作。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对我行的潜在客户,要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作为综合营销的一个重要手段,积极宣传与推介;第二,对我行的现有客户,尤其是重点客户,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债券投资需求,并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作为稳定客户的备用手段,以保证一旦客户提出需求,就能迅速反应,防止客户的流失。第三,要注意把握好业务营销的政策尺度。在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我行作为代理人,只负责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债券投资建议,应客户要求与之进行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融资,并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办理相关的债券结算,但不对客户提供保本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为调动分行的积极性,债券结算代理佣金由总行按季全部返还分行,结算代理佣金费率由分行与客户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万分之一;账户托管维持费分行留70%,30%上划总行;此外,年底总行还将在考核各行代理债券结算量的基础上,将代理债券买卖的价差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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