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行对双方上报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争议涉及计算机系统故障的,可由信息技术部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补充证明材料。需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时,双方应分别提供本方主机、终端交易记录的详细信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向双方下达《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明确双方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双方按照《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意见》进行相应的资金清算处理。
第六条 在提出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申请之前,交易双方必须进行充分协商。协商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协商意见确认书》,由双方予以书面确认,并根据双方达成的意见维持原调账通知或向总行申请撤销原调账通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向总行提出争议处理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双方协商的过程及双方对争议的意见。
第七条 《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申请》须在调账通知单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期限提出的申请的,总行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才予受理。
第八条 在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双方分别对己方所提供材料的准确性负责。任何一方不得故障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如经查实有上述行为的,总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被查询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龙卡网络系统调账业务争议处理查询查复书》的,总行将依据申请方的材料进行裁决。
第九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材料提供给总行:
(一)交易受理、清算、紧急止付、查询查复、应急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各种原始凭证;
(二)主机交易记录等查询结果;
(三)卡账、明细账等各类账表;
(四)紧急止付业务、应急业务、调账业务、查询查复业务等相关登记簿;
(五)信息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等;
(六)其他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卡行对争议交易的产生承担责任:
(一)由于本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不完善造成的差错交易;
(二)本行交易记录与总行交易记录不符,未及时发现并在规定的调账业务处理时限内发出差错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