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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办理担保手续;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承兑后的跟踪检查;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保证金管理;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四)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五)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六)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七)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八)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九)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十)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十一)不及时入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十二)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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