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10号 2002年1月15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二章 承兑申请
第六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