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须出具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发票以及国税局收件单。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比照短期贷款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采取逐笔签订合同、逐笔发放的形式,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以借据为准。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出口退税款项作为还本付息的主要来源,也可使用其他收入来源还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限额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法人客户短期贷款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本贷款根据短期贷款管理办法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贷款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及推广,检查监督贷款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出口和资金使用情况;国际业务部门应配合提供企业的国际结算量和收汇及时性等情况;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及贷款的监测。
  第十九条 各行要对退税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账户资金必须优先归还退税贷款,在借款人还清所有出口退税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支作他用。如出现贷款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应及时扣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本贷款在“121099”的科目下设置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贷款纳入信贷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各行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关数据,并加注标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