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誉良好,没有非法逃汇、套汇和偷税、骗税等不良记录;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稳定的出口业务,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该专户应为经外经贸部门或国税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专用账户;
(五)贷款用途为企业进出口贸易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
(六)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及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的未评级企业,对享受政府部门贴息政策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BB级;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金额不超过应退未退税金额的70%。对信用良好、出口结算量大的优质企业贷款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若实际退税时间与预计时间存在差异,可以提前还贷或通过申请展期的方式进行期限调整,办理展期时应比照短期贷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受理、发放和归还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时,除向贷款人提供符合短期贷款条件的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开立)出口退税专户承诺书”(见附件1);
(二)经外经贸部门和国家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可参照附件2或经当地有权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确认函);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无“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确认单”的外贸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不超过出口退税额的50%给予贷款:
(一)企业前两年获得当地国税局批准退税金额与向国税局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90%以上;
(二)企业不属挂靠经营;
(三)企业当年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同业占比不低于我行对其贷款融资余额同业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