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口
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301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开拓外贸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出口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开拓外贸企业信贷市场,加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规范操作程序,有效地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出口企业;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本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规定,并应遵循“以税定贷、退税还贷、设置专户、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