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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

d分部 设计和构造

总则

  §27.601 设计
 
 (a)旋翼航空器不得有经验表明是危险的或不可靠的设计特征或细节。
  (b)每个有疑问的设计细节和零件的适用性必须通过试验来确定。
  §27.603 材料
 
 其损坏可能对安全性有不利影响的零件所用材料的适用性和耐久性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建立在经验或试验的基础上;
  (b)符合经批准的标准,保证这些材料具有设计资料中所采用的强度和其它特性;
  (c)考虑使用中预期出现的环境条件,如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27.605 制造方法
  (a)采用的制造方法必须能始终生产出完好的结构,如果某种制造工艺(如胶接、点焊或热处理)需要严格控制才能达到此目的,则该工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工艺规范执行。
  (b)旋翼航空器的每种新的制造方法必须通过试验大纲予以证实。
  §27.607 紧固件
  (a)其脱落可能危及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每个可拆卸的螺栓,螺钉,螺母、销钉或其他紧固件必须装有两套独立的锁定装置。紧固件用其锁定装置不得受到与具体安装相关的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b)使用过程中经受转动的任何螺栓都不得采用自锁螺母,除非在自锁装置外还采用非摩擦锁定装置。
  §27.609 结构保护
  每个结构零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有适当的保护,以防止使用中由于任何原因而引起强度降低或丧失,这些原因中包括:
  (1)气候;
  (2)腐蚀;
  (3)磨损。
  (b)在需要防止腐蚀、易燃或有毒液体聚积的部位,要有通风和排泄措施。
  §27.610 闪电防护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防止闪电引起的灾难性后果的保护措施。
  (b)对于金属组件,下列措施之一可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
  (1)该组件合适地电搭接到机体上;
  (2)该组件设计成不致因闪击而危及旋翼航空器。
  (c)对于非金属组件,下列措施之一可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
  (1)该组件的设计使闪击的后果减至最小;
  (2)具有可接受的分流措施,将产生的电流分流而不致危及旋翼航空器。
  §27.611 检查措施
  对每个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部件,必须有进行仔细检查的措施:
  (a)周期性检查;
  (b)按基准和功能进行调整;
  (c)润滑。
  §27.613 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
  (a)材料的强度性能必须以足够的符合标准的材料试验为依据,以便在统计的基础上制定设计值。
  (b)设计值的选择必须使任何结构因材料的变化而引起强度不足的概率极小。
  (c)结构的强度、细节设计和制造必须使灾难性疲劳破坏的概率减至最小,特别是在应力集中处。
  (d)设计值必须是经适航当局认可的材料技术标准或手册中的数值,或者是经适航当局批准的其它数值。
  §27.619 特殊系数
  (a)对于每个结构零件,如果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则采用§27.621至§27.625中规定的特殊系数。
  (1)其强度不易确定;
  (2)在正常更换前,其强度在使用中很可能降低;
  (3)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其强度容易发生显著变化:
  (ⅰ)制造工艺不稳定;
  (ⅱ)检验方法不稳定。
  (b)对于应用§27.621至§27.625系数的每个零件,§27.303中规定的安全系数必须乘以下列任一特殊系数:
  (1)§27.621至§27.625中规定的适用的特殊系数;
  (2)任何其它系数,它大到足以保证零件由于本条(a)中所述的不稳定因素而引起强度不足的概率极小。
  §27.621 铸件系数
  (a)总则除铸件质量控制所必须的规定之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和(c)中规定的系数、试验的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他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随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支承应力的支承面本条(c)和(d)中规定的铸件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1)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力应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2)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关键铸件对于其损坏将妨碍旋翼航空器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导致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ⅱ)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适于磁性材料)或渗透(适于非磁性材料)检验方法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的检验。
  (2)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个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试件进行静力试验并表明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27.305的强度要求;
  (ⅱ)在1.15倍限制载荷作用下,满足§27.305的变形要求。
  (d)非关键铸件除本条(c)中规定的关键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除本条(d)(2)和(3)规定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表:

---------------------------------
   铸件系数    |      检   验
-----------|---------------------
 等于或大于2.0   |100%目视
-----------|---------------------
           |100%目视和磁粉(磁性材料)、渗透(非
 小于2.0大于1.5  |
           |磁性材料)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
-----------|---------------------
           |100%目视和磁粉(磁性材料)、渗透(非
 1.25至1.50    |
           |磁性材料)或经批准的等效检验方法
---------------------------------

  (2)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百分比可以减少。
  (3)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机械性能)规定如下:
  (ⅰ)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ⅱ)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27.623 支承系数
  (a)除本条(b)规定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撞击和振动的零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对于规定有更大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27.625 接头系数
  对于每个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下列规定:
  (a)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证实其强度的每一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接头本体;
  (2)连接件;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下述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按照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的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用金属板做的连续接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对于每个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特性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份必须作为接头来处理。
  §27.629 颤振
 
 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部件,在各种可用速度和功率状态下,不得发生颤振。

旋翼

  §27.653 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
  (a)每片旋翼桨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有卸掉内部压力的装置;
  (2)设置排水孔;
  (3)设计成能防止水在它里面聚集。
  (b)本条(a)(1)和(2)不适用于能够承受使用中预期出现的最大压差的密封旋翼桨叶。
  §27.659 质量平衡
  (a)针对下列情况的需要,旋翼和桨叶必须进行质量平衡。
  (1)防止过大振动;
  (2)防止在直到最大前飞速度的任何速度下发生颤振。
  (b)必须验证质量平衡装置的结构完整性。
  §27.661 旋翼桨叶间隙
  旋翼桨叶与结构其他部分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在任何工作状态下桨叶碰撞结构的任何部分。
  §27.663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
  (a)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可靠性必须由分析和试验或可靠的使用经验予以表明,或由单一措施失灵也不会引起地面共振来表明。
  (b)必须确定防止地面共振措施的阻尼作用在使用中可能的变化范围,并必须在进行§27.241要求的试验时予以验证。

操纵系统

  §27.671 总则
  (a)每个操纵机构和操纵系统必须操作简便、平稳、确切并符合其功能。
  (b)每个飞行操纵系统的每一元件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措施或带有醒目的永久性标记,使能导致操纵系统功能不正常的装配错误的概率减至最小。
  §27.672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
  如果增稳系统或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功能对于表明满足本部飞行特性要求是必要的,则这些系统必须符合§27.671及下述规定:
  (a)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对于如驾驶员未察觉会导致不安全结果的任何故障,必须设置警告系统,该系统应在预期的飞行条件下无需驾驶员注意即可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可辨的警告。警告系统不得直接驱动操纵系统。
  (b)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的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允许对任何故障采取初步的对策而无需特殊的驾驶技巧或体力,采取的对策可以是靠正常的方式移动飞行操纵机构来超越故障,也可以是断开有故障的系统。
  (c)必须表明,在增稳系统或任何其它自动或带动力的操纵系统中发生任何单个故障后,符合下列规定:
  (1)当故障或功能不正常发生在批准的使用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高度上。旋翼航空器仍能安全操纵;
  (2)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实际使用的飞行包线(例如速度、高度、法向加速度和旋翼航空器形态)内,仍能满足本部所规定的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3)配平和稳定特性不会降低至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所必须的水平以下。
  §27.673 主飞行操纵系统
  主飞行操纵系统是驾驶员用来直接操纵旋翼航空器的俯仰、横滚、偏航和垂直运动的系统。
  §27.675 止动器
  (a)每个操纵系统都必须有能确实限制驾驶员操纵机构运动范围的止动器。
  (b)每个止动器在系统中的布置必须使操纵行程的范围不受下列因素的明显影响:
  (1)磨损;
  (2)松驰;
  (3)松紧调节。
  (c)每个止动器必须能随相应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下的载荷。
  (d)每一片主旋翼桨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符合桨叶设计要求的止动器,以限制桨叶绕其铰链的行程;
  (2)必须采取措施避免旋翼桨叶在起动和停转过程之外的任何运转期间撞击下止动器。
  §27.679 操纵系统锁
  若旋翼航空器装有用于地面或水面上锁闭操纵系统的装置,则必须有措施以满足下列要求:
  (a)当锁锁住时,应给驾驶员以无误的警告;
  (b)防止该锁在飞行中锁闭。
  §27.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
  (a)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来表明满足本部限制载荷的要求:
  (1)试验载荷的方向应在操纵系统中产生最严重的受载状态。
  (2)应包括每个接头、滑轮及将系统连接到主结构上去的支座。
  (b)对作角运动的操纵系统接头,必须用分析或单独载荷试验表明满足特殊系数的要求。
  §27.683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表明,当在驾驶舱用相当于该系统所规定的载荷加载于操纵系统来操作操纵机构时,此系统不会出现下列情况:
  (a)卡阻;
  (b)过度磨擦;
  (c)过度变形。
  §27.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
  (a)各操纵系统的每个细节必须设计得能防止因货物、乘客、松散的物品或水气凝冻引起的卡阻、摩擦和干扰。
  (b)驾驶舱内必须有措施防止外来物进入可能卡住操纵系统的部位。
  (c)必须有措施防止钢索或管子拍击其它零件。
  §27.687 弹簧装置
  (a)其损坏会引起颤振或其它不安全特性的每一操纵系统弹簧装置必须是可靠的。
  (b)必须用模拟使用条件的试验来表明满足本条(a)所提出的要求。
  §27.691 自转操纵机构
  每个主旋翼的桨距操纵机构在发动机失效后必须能迅速地进入自转状态。
  §27.695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
  (a)如果采用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在万一发生下列任一失效时,备用系统必须立即起作用,以保证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1)系统动力部分中任何单一失效;
  (2)全部发动机失效。
  (b)每一备用系统可以是双套动力部分或一个人工操纵的机械系统。该动力部分包括动力源(如液压泵)以及阀门、管路及作动筒等。
  (c)必须考虑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及连杆)的损坏及动力缸的卡阻,除非它们极不可能发生。

起落架

  §27.723 减震试验
  起落架的着陆惯性载荷系数及储备能量吸收能力,必须分别用§27.725和§27.727规定的试验来验证。这些试验必须用完整的旋翼航空器或用机轮、轮胎和缓冲器按它们原有关系构成的组合件来进行。
  §27.725 限制落震试验
  限制落震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起落架最低点离地面330毫米(13英寸);
  (2)任一不小于203毫米(8英寸)的较小高度,此高度能使下降接地速度等于在正常无动力着陆接地时很可能出现的最大可能的下沉速度。
  (b)如果考虑旋翼升力的话,则必须把§27.473(a)中规定的旋翼升力,通过适当的能量吸收装置或采用有效质量引入落震试验。
  (c)每个起落架必须模拟从其吸收能量的观点来看是最严重的着陆情况的姿态进行试验。
  (d)当采用有效质量来表明满足本条(b)的规定时,可采用下面的公式取代更合理的计算:

       h+(1-L)d      We
   We =W--------和n=nj--+L
        h+d          W

  式中:
  We为落震试验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磅);
  W=WM,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磅)。等于旋翼航空器处于最危险姿态时,作用于该起落架上的静反作用力。当把主机轮反作用力与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间的力臂考虑进去时,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计算主起落架的静反作用力;
  W=WN,用于前起落架(公斤;磅),等于作用在前轮上的静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假定旋翼航空器的质量集中在重心上,并产生1.0g的向下加速度和0.25g的向前加速度;
  W=WT用于尾轮(公斤;磅),等于下列情况中的较大值:
  (1)当旋翼航空器支撑在所有机轮上时,尾轮所受的静重量;
  (2)假定旋翼航空器质量集中在重心上,旋翼航空器以最大抬头姿态在抬头着陆并产生向下1.0g加速度时,尾轮所承受的地面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
  h为规定的自由落震高度(毫米)(英寸);
  L为假定的旋翼航空器升力与其重力之比;
  d为轮胎(充以规定的压力)受撞击时的压缩量加上轮轴相对落震质量位移的垂直分量(毫米)(英寸);
  n为限制惯性载荷系数;
  nj为落震试验中所用的质量受到撞击时达到的载荷系数(即落震试验中所记录到的用g表示的加速度dv/dt加1.0)。
  §27.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a)落震高度必须是§27.725(a)规定值的1.5倍;
  (b)旋翼升力,其考虑方式类似于§27.725(b)的规定,不得超过该条允许升力的1.5倍;
  (c)起落架必须经得起此试验而不会破坏。
  §27.729 收放机构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载荷起落架收放机构,起落架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
  (1)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在任一机动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2)直到起落架收放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收放过程中所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和空气载荷的组合;
  (3)直到起落架处于伸展时,最大设计空速的任何空速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偏航飞行载荷。
  (b)起落架锁必须具有可靠措施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应急操作除了用手操作起落架以外,还必须有应急措施,以保证在万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放下起落架:
  (1)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操作试验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当起落架锁在极限位置时,必须有位置指示器通知驾驶员。
  (f)操纵机构收放操纵机构的布置和操作必须符合§27.777和§27.779的要求。
  (g)起落架警告装置必须具有起落架音响或等效的警告装置,当旋翼航空器处于正常着陆状态而起落架没有完全放下和锁住时,它将连续警告。警告装置必须具有人工切断功能,并且当旋翼航空器不再处于着陆状态时,警告系统必须能自动复原。
  §27.731 机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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