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穗借记卡
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2]277号 2002年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办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营业部。
附:
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的清收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农业银行的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是指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的挂账省(市)分行委托同级省(市)分行,向客户追索资金。发出委托的省(市)分行称为委托行,代理追索资金的省(市)分行称为代理行。
第三条 清收单边账风险资金工作,总行由营业部(清算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分行由各行指定业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委托清收的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通过电子汇兑办理汇划。
各省(市)分行均应指定一个行(以下简称清算行)专门负责经办跨省(市)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的账务核算及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 为鼓励代理行积极追索,委托行应按收回资金10%的比例,支付代理行的代理费用。
第六条 委托清收操作程序
(一)委托行向代理行发起委托收款时,首先由清收主管部门填写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函、《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清单》(附件1,略)一式两联及《金穗借记卡单边账风险资金委托清收卡片》(附件2,略)一式五联,委托清收清单第一联及委托清收卡片第一联留存,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交委托行的清算行,委托清收清单第二联及委托清收卡片第四联加盖公章后与委托清收卡片第五联、委托清收函一起,并附其他追索需要的凭证和单据一起寄发代理行清收主管部门。
(二)委托行的清算行接到清收主管部门转来的委托清收卡片第二、第三联后,应专夹保管,待款项收妥后再做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