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有权部门正式批准立项;
(2)业主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我行调查评估后,经授信审批程序逐级审查同意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各行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对照总行下达各行相应的授信审批权限执行,超过本行权限的逐级报批。
第七条 贷款承诺占用各行给予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不得单列。
第四章 授信审查要求
第八条 对外提供贷款承诺应按我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和授信主体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或评估,项目贷款承诺在审查后基本确定项目可行,业主有能力实施该项目建设,贷款本息可按期收回的前提下方能提供。
第九条 出具贷款承诺在明确承诺相应的贷款额度时应有必要的授信条件,授信对象未能满足提供贷款承诺函时约定的条件,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方案调整或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影响项目的收益及我行贷款的回收时,对已开出的贷款承诺函应重新确认。约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融资方案获有权部门批复;
(2)企业对项目的自筹资金到位;
(3)其他国家及我行有关贷款发放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已承诺的项目贷款,如已落实承诺函要求的有关条件,在贷款发放时一般不再另行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承诺的有效期为: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订借款合同止。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承诺函
_____(申请人):
贵公司关于(项目名称)的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审查,同意在符合以下前提(承诺条件)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