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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11日 交银办[2002]237号)


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贷款承诺业务的授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现将《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行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
  一、严格区分贷款承诺和贷款意向书项下不同的法律责任,在不确定情况下,可征求法律部门或律师意见。相应地,应注意此两项业务的不同办理程序。
  二、根据人民银行办理中间业务的有关规定,贷款承诺原则上收取一定费用。费率参考标准为:1‰~2.5‰,一次性收取。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交通银行贷款承诺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贷款承诺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授信业务健康、稳步发展,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承诺是指银行与借款客户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银行在有效承诺期内,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金额和利率等,随时准备应客户需要提供贷款,并有权向借款客户收取承诺费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三条 贷款承诺纳入我行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贷款承诺额度为一次性额度。

第二章 授信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承诺必须严格选择对象。在我行信用评级必须在AB级及以上,执行世行项目的行客户评级应在6级及以上。未评级企业原则上仅适用于行业优势企业及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和列入国家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承诺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和流动资金贷款承诺,主要用于项目贷款。对外提供项目贷款承诺函的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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