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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造、购买、光租船舶,或开辟客运、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船舶的主要技术参数,或拟投入运营船舶的有效船舶资料。
  (五)申请开辟客运航线、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的,应提供运输经营人与停靠港口签订的《港航服务协定意向书》。
  (六)经营期租或光租船舶的需提供租船合同;光船租赁时,还应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五、登记程序及登记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应将按要求填写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连同有关申请材料报申请人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并盖章后,转报上一级登记受理机关。
  (三)初次受理登记的部门,应核对有关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受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申请开辟集装箱班轮内支线或客运航线的申请人,可持《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向海关、海事、运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申请建造、购买、光租、期租运输船舶的申请人,可持《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向船舶检验、海关、海事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登记表格的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二,由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附件一:

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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