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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2003年4月21日 建质[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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