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影院星级评定暂行办法》和《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收到有关材料后,根据《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组织检测组逐项进行实地检查和测试并形成《检测报告》,由专家根据《检测报告》对电影院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相应的《星级证书》,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
  总局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评定决定。
  第九条 一院多厅的电影院,各厅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有超过75%以上数量的影厅达到所申请的星级标准,其余影厅允许降低一个星级标准,才能评为该影院所申请的总体星级。
  第十条 对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的评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定通知30日内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复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应自收到复审申请6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已评定为星级的电影院,扩建、改建后须按本办法重新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星级电影院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总局和省级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检结束后,由年检部门写出审核报告。达到原星级标准的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电影院应限期整改,并由年检部门重新复核,复核通过的按程序在《星级证书》上加盖验审合格章。
  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原星级标准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星级资格,并收回《星级证书》和《星级标志》。
  第十四条 星级电影院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和处罚,或观众对电影院观映条件、放映质量、服务水平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通报、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作出撤销星级资格的决定。凡被取消星级的电影院,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星级评定。
  第十五条 电影院在申评星级电影院时行贿、弄虚作假的,取消已评定的影院星级,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评星级电影院。电影院星级评定机构、检测组、专家组的人员在电影院星级评定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星级标志》、《星级证书》和申报电影院星级的各种表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和使用。
  第十七条 《星级标志》应置于电影院的显著位置,并按规定悬挂。
  星级电影院可以将《星级标志》印制在本影院的宣传品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

前言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下达的执行国标委计划(〔2002〕41号)的文件(广技监字〔2002〕73号),《星级影院评定标准》列为国家标准。
  由于目前国际上没有可参照的相关国际标准,且标准中涉及到建筑设计、设备设施、视听技术条件、服务质量等多学科、多方面的问题,为慎重起见,考虑先制定本要求,经一段时间试行、修改后,再定为国家标准。
  中国电影科研所接到任务通知后,组织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有关专家编写了《电影院星级评定要求》(试行)。本要求编制中参考了GB/T3557-94《电影院视听环境技术要求》,GB/T15397-94《电影录音控制室、鉴定放映室及室内影院A环、B环电声频率响应特性测量方法》,GB/T4645-94《室内影院和鉴定放映室的银幕亮度》,GY/T183-2002《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相关技术文件资料,在视听技术环境和服务质量方面对电影院进行了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