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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2002年9月19日 广发社字[2002]943号)


  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切实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有效整合,积极实行广播电视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治散治滥成果,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总局备案。禁止将有线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二、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按要求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切实保障传输安全。禁止擅自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广告。
  三、个别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有线广播电视站如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在当地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有关要求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自办其它电视节目和自办电视频道,不得称“台”。
  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四、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条件成熟的,应进行整合。网络整合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解决好利益分配关系,保证节目传输和播出不受影响。
  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乡、镇广播电视站的垂直统一管理。
  五、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线广播电视站进行检查。对于个别有线广播电视站在公共频道中插播节目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数量并按要求明确插播节目的时间、范围。对于有线广播电视站在传输和播出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和事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重大事故要及时向总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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