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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
(2002年8月30日 广发影字[2002]886号)


  为确保我国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管理规定》。此外,广电总局对境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等方面,都颁布了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影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人员(包括各影视制作机构、表演院团、自由职业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拍摄电影、电视剧(含器材和场地的租用等)合同前必须查验其有效批文和证件:
  (一)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电影制片者不得在我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协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二)我国内地电影制片单位在内地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三)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凡与我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或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协作或合作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我国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在内地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凡无上述有效批文和许可证的,均为非法摄制影视活动,一律不得与其签订合作合同,并应及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二、应当签订相关的有效合同
  (一)电影片、电视剧出品单位聘用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应根据《合同法》,与受聘用人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合同后,方可与受聘用人员正式签订拍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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