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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公司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制定技术标准应按照标准起草、标准送审、标准报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制定公司技术标准的一般程序是:
  (一)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区域电网(集团)公司和公司其他全资和控股公司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公司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项目建议;
  (二)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编制公司年度技术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经“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三)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区域电网(集团)公司组织起草技术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进行必要的验证和审查,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
  (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通过会审和函审的方式,组织对技术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技术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报批稿;
  (五)“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领导小组”审定技术标准报批稿;
  (六)公司法人代表或者经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发布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报批公司技术标准时,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两份)及相应电子文件:
  (一)标准草案(报批稿);
  (二)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三)必要的验证报告和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GDW    ×××   ××××
              发布年代号
              发布顺序号
              国家电网公司代号

  第十七条 公司技术标准进行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需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公司明确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技术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禁止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行的实施;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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